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張芬瑜 原告 鄭雅雯 原告 張秀如 被告 鄧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