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除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衛道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右當事人間妨害除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中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B書記官林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