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所諭知之訴訟費用額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