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28號聲請人 劉芳樹 相對人 劉景遊 關係人 劉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景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芳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景遊之監護人。
指定劉淑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景遊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參男,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6日因車禍而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有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暨指定關係人劉淑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相對人之姓名等問題,相對人回答叫劉景遊,但不認得聲請人,也無法回答自己幾歲。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失智症合併車禍腦傷造成之顱內出血,已嚴重影響其認知狀態,並造成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缺損,鑑定時雖對叫喚有反應,知道自己姓名,但對其餘問題無法回答,亦無法遵從指示,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12月30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劉景遊之參男,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劉景遊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景遊與配偶育有三名子女,配偶業已過世,其他二名子女均在國外且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4份、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景遊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劉景遊之監護人;又關係人劉淑珠係受監護宣告人劉景遊之胞姐,並經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劉景遊之其他子女具狀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