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林文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