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2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曾毓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並於108年9月11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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