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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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五號抗告人 陳承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承志因犯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刑確定在案。上開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按併合處罰之數罪,分別判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抗告人所犯上開數罪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以其所犯各罪原僅屬一案,而分為二案辦理,但均有二以上減輕其刑之事由,所定執行刑仍應符合比列原則與平等原則云云,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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