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廉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廉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周廉濤前曾於⑴民國96年3月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又於96年5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又於97年3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又於97年7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再與⑶⑷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6月26日入監執行,並於98年4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98年6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周廉濤前於95年11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5年11月2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12月27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周廉濤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9年9月5日或6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9月7日下午3時2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於新竹市○區○○路○○○號3樓A室查獲,復經其同意由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