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察官被告楊月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月玲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月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前經本院於100年3月1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20號裁定諭知以新台幣2萬元具保後,仍覓保無著,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保後續之審判、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依本院於100年3月10日所為之100年度聲字第220號裁定所示,被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後,仍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芎林鄉石潭村9鄰50之1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