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潔 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得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息之依據為何(原提出者無法辦識)?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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