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被 告 呂俊諺 即 呂雯生 之繼承人
呂宜芳 即呂雯生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俊
諺即呂雯生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俊諺即呂雯生
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19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