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被   告  呂俊諺呂雯生 之繼承人
       呂宜芳 即呂雯生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俊
  諺即呂雯生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俊諺即呂雯生
  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19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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