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富興
被 告 莊智淵 (即被繼承人 莊恭喜 之繼承人)
被 告 莊馥如 (即被繼承人莊恭喜之繼承人)
被 告 莊瑋聆 (即被繼承人莊恭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玉慧
被 告 莊佳瑜 (即被繼承人莊恭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恭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三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恭喜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