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8號

聲請人 鄭麗靜 住南投縣○里鎮○○街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周卉芊 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之父 周政達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以前及現在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輔助?

㈢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㈣管理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㈤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㈥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周卉芊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㈦請求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