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7號

聲請人 潘美雪

相對人 張慧英

關係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慧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潘美雪(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張志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美雪、關係人張志銘分別為相對人之生母、生父,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因車禍致創傷性腦出血、瀰漫性軸突損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指定聲請人潘美雪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張志銘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又依上開相對人之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13年3月28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相對人因瀰漫性軸突損傷、創傷性腦出血、右脛骨及腓骨骨折、呼吸衰竭、顏面骨骨折等疾病,於113年3月8日至急診,於同日轉入加護病房照護,於113年3月13日接受右脛骨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術,於113年3月19日接受氣管切開術,113年3月22日轉普通病房住院,目前仍為昏迷狀態住院治療中等情,顯示相對人屬病情嚴重之病人,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復據鑑定人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陳奎佑 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對人經診斷為器質性腦症候群,其意識缺損,外觀合宜且清潔,態度無法合作,活動力偏低,臥床,情感、注意力、語言、思考、知覺及病識感均無法觀察,認知功能無法施測,日常生活活動完全需人協助且無法主動表達需求,已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回復之可能性甚低,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監護輔助宣告簡式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現已因腦傷導致重度智能及言語障礙狀態,而無法表達其內心意思,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協助照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狀,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潘美雪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慧英之生母,而受監護宣告人未婚無子女,除聲請人及生父即關係人張志銘外已無其他最近親屬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聲請人及關係人張志銘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母、生父,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應有監護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本院認由聲請人潘美雪擔任監護人,及由關係人張志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選定潘美雪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慧英之監護人,及指定張志銘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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