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李橋生 被上訴人長 谷海頓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訴訟代理人 邱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1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南簡字第3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杭起鶴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