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11號上訴人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蘭 被上訴人弘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