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04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盧張麗雲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固於民國98年7月10日死亡,惟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路○○○號5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佐,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尚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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