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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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25號聲請人 賴秀楹 代理人 林博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