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原 告 王贊翔
被 告 趙家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