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上訴人 曾金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曾金星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僅稱伊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案發前,即至法務部指定之奇美醫院以美沙冬療法戒毒,嗣於一○○年一月五日到檢察署經觀護人採尿送驗(呈嗎啡反應),足見伊案發前即有心戒毒,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檢察官不得起訴云云,惟上訴人既在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中,一面接受戒除,一面又施用毒品而犯本案,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符,因認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而原判決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則原審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判決,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未憑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仍執陳詞以伊已去醫院以替代療法治療,原審應予調查審理云云,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敘之事項,泛言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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