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甲○○臺北縣中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97年迄今之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文件(如薪資袋、匯款轉帳證明、薪水袋等)
(二)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15,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房租費23,000元及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數額暨證明。
(四)依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約為2萬元,然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卻高達3萬餘元,則不足部分如何支應?是否有他人應共同分擔?請提出證明文件,附具理由詳述之。
(五)受扶養人 謝業添 、 謝廖蘭妹 、 謝明憲 等人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若有並請提出其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六)請具體「釋明」受扶養人謝業添、謝廖蘭妹、謝明憲等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情事,並提出其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每月具體支出扶養費用數額暨其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八)聲請人每月平均營業額18萬元之證明及計算方式、聲請人每月進貨成本、送貨油費、車輛維修保養等成本之證明文件,每月淨收入為15,000至18,000元的計算方式。
(九)更生方案為何。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