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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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詐欺、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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