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具保人乙○○
弄23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本院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被告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