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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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2月8日將其收押,並於96年5月8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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