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戊○○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庚○○人聲請人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之遺產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以利程序順利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與存歿(需含⒈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郭蕙茹之長女與次女;⒉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兄弟姊妹。⒊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二)應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所有孫輩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就拋棄繼承事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庚○○長女、次女及其監護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附有印鑑證明經受通知人印鑑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