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
6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7月
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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