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41號聲請人丙○○
2聲請人甲0000000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抵押權人 徐煒傑 之他項權利證明書。(請附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