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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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昇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昇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昇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江昇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7時許│101年2月20日某時│101年4月6日7時許│├──┬────┼────────────┼────────────┼────────────┤│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98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17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8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097號│101年度簡字第4159號│101年度易字第23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日│101年7月24日│101年9月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097號│101年度簡字第4159號│101年度易字第2336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7日│101年9月17日│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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