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8號原告 榮珮琳 被告 黃瑟敏
張芝瑋 鍾達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靜琪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