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1號原告 邱耀祖 被告 高黃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靜琪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