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子聖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執他字第2059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槍枝貳枝(槍枝管制號:00000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子聖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153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9
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槍枝2枝(槍枝管制號:0000000000、0000000000),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予以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本案扣案具殺傷力之槍枝2支,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本院以10
5年度重訴字第153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然該扣案之槍枝2支(槍枝管制號:0000000000、0000000000)經鑑定確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5年10月12日刑鑑字第105006739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是本案聲請沒收之槍枝2支確係具殺傷力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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