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六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秀得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李彥文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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