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四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林淑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秀得
法官盧彥如法官李彥文法官袁靜文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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