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明人 王俊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俊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張祺祥法官黃仁松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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