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二號抗告人 劉易隴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三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劉易隴在原審聲請再審,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之首開規定,其再審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原裁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以其於原審固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然已於抗告時補提,仍應准許云云。惟上開程式之欠缺,非可於抗告程序中始行補正,是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徐昌錦法官李錦樑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