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聲請人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 賴瑞德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秀得
法官高孟焄法官李彥文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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