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再審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五號聲請人 陳照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一○二年度重再字第八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楊雅惠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秀得
法官高孟焄法官李彥文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