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甘茗燿 被告 陳天河
施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5,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