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號4樓之3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麗雪 (即 連東興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