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徐嘉慧 即核果子食品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育達商業科技大學│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0年12月23日│5,600元│Y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