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戴伯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高廣一│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7年6月28日│8,000元│EE0000000││││社民生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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