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19號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證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8月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31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被告是否涉有偽證罪嫌,尚有疑慮,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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