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