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88號

原告 陳芷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權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應說明係依票據法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或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另應陳報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如何借款、還款期限、利率、有無預扣或已支付部分利息、完整事實經過等),並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據)。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

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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