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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