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珍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珍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5月、5月確定,其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746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1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1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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