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盧勝文 被告 蘇正雄 被告 林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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