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王麗雲 被告 林義晟
柯弼雄 王晟豪 黃奕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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