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年5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2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2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