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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